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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古兰》守教法,行教门
作者:伊斯兰教会  文章来源:海空神佛网  点击数1415  更新时间:2008-7-10 22:31:5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我们信仰伊斯兰者信奉真主降示的《古兰经》,它包罗万象涉及到陆地、海洋、山川河流,日月星辰,宇宙万物等等是无所不及的,信仰伊斯兰者不仅被认为是一种宗教信仰,而且被认为是一种社会制度,一种思想体系,甚至是一种生活方式,是虔诚的穆斯林的宗教信仰,思想意识,社会生活中的婚丧嫁娶的习俗,言行举止的行为规范,都是来源于《古兰经》,都是信仰真主的《古兰经》的结果。《古兰经》传播到哪里,哪里就有信奉伊斯兰教的影子。哪里就有穆斯林,哪里就有学习和诵读《古兰经》的美妙之声。谁脱离了《古兰经》,就脱离了伊斯兰,谁违背了《古兰经》就不能算一位穆斯林。
从宏观方面讲,它包括宇宙万物的一切原理和法则;从微观方面讲,它不仅包括信仰、宗教义务、警告与捷报,还有人们应该履行的和应该禁止的一些命令与禁戒,甚至还包括政治法、民法、刑法和军法等各种律令以及对人们行为规范的各种指导与教诲等等。因此《古兰经》是伊斯兰社会的核心,我们的圣人穆罕默德在世时就以《古兰经》为依据,逐步形成了一套伊斯兰法规制度。当然一千四百多年前的《古兰经》,不可能把今天所出现的一切新事物,都明白具体的作出可行可止的规定。因此《古兰经》没有涉及到的事物,则依圣训来判断,因为《古兰经》是原则、原理,圣训是细则、注解;若圣训没有讲到的事物,则依穆圣以后的圣门弟子们和以后的教法学家们的公议来确定;公议没有涉及的事物,则依推理、类比来确定。
因此,伊斯兰教有了四大立法原则:1、《古兰经》(古尔阿尼);2、圣训(哈底斯);3、公议(以直玛尔);4、类比(根雅斯)。最主要的原则性问题,还是应该以《古兰经》为依据。真主说:“无论你们争议什么事,都要归真主判决”(42:10)又说:“谁不依照真主所降示的经典而判断,谁是不信道的人。”(5:44) 
伊斯兰根据以上的立法原则,把人们的社会行为概括为六大类,作为奖罚的依据: 
第一类;必须做的事;“法尔则”就是主命,“瓦直布”就是义务、责任,“孙乃体”就是圣行。做到了必受奖赏,没做必受惩罚。(这三样以主命为最重要的) 
第二类;提倡做的事;“目斯台哈布”就是可嘉的行为。做了必受奖赏,没做不受惩罚。 
第三类;许可做的事;“哈俩里”就是合法的、正当的,“目巴哈”就是被允许的。做了有好处,没做也不受到惩罚。 
第四类;许可而憎恶的事;“买克鲁汗”就是讨厌的、嫌弃的。做了不会受惩罚,没做有好处。“买克鲁汗”有轻重之分,犯了重的“买克鲁汗”者或常犯轻“买克鲁汗”者应受到惩罚。
第五类;不允许做的事;“哈拉目”就是非法的、禁诫的,“比的阿特”就是异端、邪说。做了必受到惩罚,没做应该受到奖赏。(这两者以“哈拉目”为最重) 
第六类;禁止做的事;“库夫尔”(烧香拜佛、抽签算卦、看风水等等)就是叛教,以物配主,
我们穆斯林在守教法行教门时,要分清主次,对必须做的事,应该坚决执行;对禁止做的事,应该坚决禁止。最后在尽善尽美的去注意其他应该执行的或应该禁止的。祈求真主让我们在今世是一个平安幸福的穆斯林,到后世永居真主的永存不朽的天堂乐园!!阿米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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