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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地教团的建立及早期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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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2-20 11: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龙 泉
  由在家、出家四众弟子组成的佛教教团,在实践其超越理想,用佛法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同时,本身也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为国家制度所制约,从而改变自己的存在形式。在印度的宗教文化环境中,出家修道是一种纯粹的个人行为,僧团管理悉凭据内律。佛教传入中国后,受中国封建宗法制社会、高踞于这一社会之上的君主政权以及主导意识形态——儒教的三重制约,在教义和组织体制上都发生了重大转变。印顺法师把这种转变归结为佛教内部“法”(经)和“毗尼”(律)的不均衡发展,教义(法)虽有着可赞美的一页,而教制——律制是失败的。由于僧众的杂滥,影响社会,影响国家,从而使国家进行政治的干涉。在内因外缘的交互作用下,遂使中国佛教的僧制向国家的管辖制和禅僧的丛林制两方面演化。(《泛论中国佛教制度》,收入《妙云集》下编之八)沿着印顺长老的思路,笔者拟从教团制度的形成及演变以及政教关系、寺院经济、三教关系等不同角度,以史话的形式陆续敷演成文,以供关注中国佛教制度的读者参考。

  

一、内律与僧制的二元并轨

  三国曹魏嘉平二年(250),中印度昙柯迦罗来到洛阳(一说222年),发现“于时魏境虽有佛法,而道风讹替,亦有众僧未禀归戒,正以剪落殊俗耳;设复斋忏,事法祠祀。”僧人出家只是剪落须发而已,并未履行佛教的规章制度,以一个印度律师的正统眼光看来,当时的汉地僧人还称不上是严格意义上的沙门。(《高僧传》卷一“昙柯迦罗传”)由于戒定慧三学不是成体系地传入中国,确立佛法僧三宝具足的中国教团,需要有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

  若以东汉明帝永平十年(67),中印度迦叶摩腾、竺法兰白马驮经到洛阳,作为佛法入华之始,那么至昙柯迦罗传来戒法,已过了183年。在这段时间中,佛教基本上是作为一种外来学术思想乃至神秘道术,在宫廷和贵族上层社会中小规模地传播。据《高僧传》卷九“佛图澄传”:“往汉明感梦,初传其道,唯听西域人得立寺都邑,以奉其神,其汉人皆不得出家。魏承汉制,亦循前轨。”东汉魏晋时期,政府把佛教作为一种外国宗教,仅允许外国人在京城和市镇中建立寺院,汉人皆不得出家。政府对佛教事务的管理,由职掌外国宾客朝觐之事的鸿胪寺兼领。

  但是,政府的禁令阻挡不住社会中自发的出家者。临淮(安徽盱眙)严佛调,是汉代最早见于载籍的汉人出家者。他与安息商人安玄居士,共同在译经高僧安世高门下传译佛典,曾于光和四年(181)和安玄共同译出《法镜经》。后自撰《沙弥十慧章句》,阐释安世高所传安般禅法,为汉土注疏之始。其后出家剃染,《出三藏记集》卷二“安玄传”中称“沙门严佛调”,同书又转载《沙弥十慧章句序》,下题“严阿祗黎佛调所造”;然《历代三宝记》则称严佛调为“清信士”,即居士。这种名称上的歧见,说明了在正式僧团建立之前,一种过渡阶段的特有景观。东汉献帝初平四年(193),在江淮间督使广陵、下邳、彭城漕运的笮融,截断三郡赋粮,建佛寺铸造镀金铜佛像,举行浴佛法会,每浴佛辄多设酒食,于路供人就食,以信佛和免役为号召,前后招徕民户达五千多(据《后汉书·陶谦传》)。笮融斋供道俗中用酒,此已破优婆塞戒,再施予出家沙门,可见当时戒规之杂乱。笮融所供僧众中是否包括汉人,史无实证。但昙柯迦罗在洛阳所见,则可断定为“剪落殊俗”的汉人。他们“设复斋忏,事法祠祀”,所从事的礼仪法度,当为一种取法于本土祠祀,而又有别于中国传统宗教的制度。由此可知,汉地早期僧团的先驱者,为了轨范出家人的生活,已经因陋就简地发展出一套制度,此即后来所称的“僧制”。

  “戒”,指自愿加入僧伽修行佛法的比丘个人的主观决意,带有自律的意味;律,专指为僧伽团体的秩序与存续,每个成员必须遵守的客观规范,具有自外强制奉行的他律性格。昙柯迦罗到洛阳时,众僧共请译出戒律,也表明了当地汉人僧团在佛制的规范下发展佛教的意愿。“迦罗以律部曲制,文言繁广,佛教未昌,必不承用,乃译出《僧祗戒心》,止备朝夕。”《僧祗戒心》是《僧祗律》的戒本,今已佚。三年后,昙谛译出《昙无德羯磨》(此依《历代三宝记》)。于是,首开以十大梵僧传戒本之先例,此即中土传授戒法之始。当时依此受戒的有朱士行等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比丘。故后世一般即以朱士行为中土比丘之始,“若此方受戒,则朱士行为其首也”(《大宋僧史略》卷上“立坛得戒”)。

  汉地第一个比丘尼是西晋时的净检。净检,武威太守钟诞之女,建兴(313~316)中,因沙门法始在洛阳宫城西门立寺,于听法后有所省悟,愿出家济度。因汉地比丘尼法尚未具备,经法始指点,求见西域沙门智山。“和尚云:尼戒大同细异,不得其法,必不得授。尼有十戒,得从大僧受。”净检与同志者二十四人,即剃发从智山受十戒。于宫城西门建立竹林寺,作为共同修行之所,以净检为师。东晋咸康(335—342)年间,沙门僧建在月支国得《僧祗尼羯磨》及戒本,升平元年(357)二月八日于洛阳译出。请外国沙门昙摩竭多建立戒坛,净检等四人登坛受具足戒,正式成为比丘尼。(《比丘尼传》卷一“净检尼传”)。净检从发心出家,到四十年后才正式受具足戒,可见求戒之难。又据史传,佛图澄的弟子安令首亦从净检受戒,并造建贤寺,为出家者二百余人建造精舍,勉励修行。(《比丘尼传》卷一“安令首尼传”)

  佛教真正成为大规模的社会力量,开始于东晋十六国时期。佛图澄(232~348)以神通威慑感化后赵国主石勒、石虎,前后门徒几及一万,所经过的州郡建立寺院有八百九十三所。北方战乱不绝,民不聊生,民众为避徭役和兵役而大量出家。但政府正式允许汉人出家,则始于后赵建武元年(335)。据《高僧传》卷九“佛图澄传”,石虎为杜绝“奸宄避役”的伪滥僧,下诏中书“详议真伪”。中书著作郎王度和中书令王波以儒家的正统理论为根据,认为“华戎制异,人神流别”,要求全面禁止信仰佛教。然石虎以自己是胡(戎)人,正要在儒家传统之外,为自己当皇帝找理念支柱。故下书曰:“朕生自边壤,忝当期运,君临诸夏。至于飨祀,应兼从本俗。佛是戎神,正所应奉。夫制由上行,永世作则。苟事无亏,何拘前代。其夷赵百蛮,有舍其淫祀,乐事佛者,悉听为道。”石虎正式允许汉人出家,使本已在社会长期传播发展的汉人僧团合法化。从此,佛教界和政府双方都在为如何管理这急剧膨胀的教团而寻求对策。

  嘉平年间传来的戒律,仅是僧祗部的戒本和昙无德部的羯磨法,当时也只是在洛阳一地实行,而且实行的效果亦未必尽如人意。比如,在西晋元康六年(296),印度沙门耆域到洛阳,见比丘衣服华美,讥为不应素法,有违戒律。(《高僧传》卷九“耆域传”)另外,对于魏晋时期受戒问题,后人或谓依《僧祗戒心》,或谓从《昙无德羯磨》,诤论纷纷。凝然的《律宗纲要》认为:“纳得戒体要由羯磨,羯磨即是昙无德部。是故震旦初受戒事,纳四分体;至随行事,且奉僧祗。”(德田明本著、释印海译:《律宗概论》,中国佛教文化研究所翻印本,633~634页)即依昙无德部的四分戒律之羯磨法获得戒体,而由大众部之摩诃僧祗律之戒本随行奉持。总之,因当时广律未出,奉行者并无准鹄。在这之后,印度五部律在中国流传的时间和状况大致如下:

  一、十诵律——姚秦弘始六年(404),由鸠摩罗什与弗若多罗,共译萨婆多部之《十诵律》五十八卷,事半未就;后又由昙摩流支及卑摩罗叉续成为六十一卷。此为中国有广律之始。

  二、四分律——姚秦弘始十二年至十五年(410~413),由佛陀耶舍共竺佛念,将昙无德部的《四分律》分五次译出,共六十卷。

  三、僧祗律——东晋义熙十四年(418),由佛陀跋陀罗和法显,将法显由印度求来的大众部《摩诃僧祗律》译出,并重译僧祗戒本,共四十卷。

  四、五分律——刘宋景平元年(423),由佛陀什和智胜,共译出弥沙塞部之《五分律》,共三十卷。此律原本亦由法显从印度求来。

  五、解脱戒本经——东魏定武元年(543),由般若流支译出迦叶遗部之戒本一卷,即《解脱戒本经》,但广律则始终没有译就。

  六、一切有部律——唐武则天久视元年至睿宗景云二年(700~711)之间,由义净译出,共十八种,一百九十八卷。

  在经律论三藏中,律典传入较迟,故在戒律传入之前,汉地僧团实际上已有自行设定的管理制度。在律典全部译出之后,由于其印度背景及本身文广义繁等特点,原已实行的“僧制”不仅没有废除,而且在政权的干预下还有所发展。“南齐文宣王著僧制一卷,又梁祖造光宅寺,诏法云为寺主,创立僧制用为后范”(《僧史略》卷中“道俗立制”)。史载梁武帝曾令都邑僧正法超综合整理诸部律典,编集而成简明扼要的《出要律仪》。“以律部繁广,临事难究,听览余隙,遍寻戒检,附世结文,撰为一十四卷,号曰《出要律仪》。以少许之,网罗众部,通下梁境,并依详用。”(《续高僧传》卷二一“法超传”)赞宁对僧制的起源评论道:“佛法流行,随时制断。合毗尼之绳纠,则案毗尼;堪别法之处量,须循别法。故佛诃比丘云:巧避我制,造种种过故。许同时立方毗尼。涅槃后立未来教,以为律范所不围,篇科所不载,则比附而求之也。以是篇聚之外,别有僧制焉。”(《僧史略》卷中)可见,中国佛教制度是在“戒律”与“僧制”的双轨并行中发展起来的。前者,相当于俗世法律中的“成文法”;后者,其作用近于俗世法律中的“习惯法”。在中国高度发达的行政官僚体系和封建宗法制的社会结构中,“戒律”与“僧制”既有相互适应的一面,也有冲突和紧张的一面。僧团依律自治与国家管辖制,在中国僧制的形成演变中,成为贯穿始终的矛盾统一体。

  

二、为僧团自治所进行的努力

  东晋义熙(405~418)之年,鸠摩罗什的弟子释道恒,有感于时人仿韩非《五蠹》之篇,讽刺时政,将沙门列入“五横”之列,遂作《释驳论》(载《弘明集》卷六)。文以“东京束教君子”,代表时人对佛教的质难,其批评僧人的言论极为痛切:“但今观诸沙门,通非其才,群居猥杂,未见秀异,混若泾渭浑波,泯若熏莸同箧。”表现为竞其奢淫、与民争利、结交权贵、迎合俗习,故质问:“何其栖托高远,而业尚鄙近!”道恒在答论中,指出僧人经营世间产业的必要性:“体无毛羽,不可袒而无衣;腹亦匏瓜,不可系而不食。自未造极,要有所资:年丰则取足于百姓,时俭则肆力以自供。诚非所宜,事不得已。”这里认为僧人从事经济活动是不得已的方便,实际上已触及因中印社会风俗不同而表现在戒律观上的差异。

  隋代王劭在《齐书·述佛志》中,描述出晋代以后佛教发展的大势,知识精英注重义解的探讨和修证的实践,而趋奉之徒则热衷于立造像的功利行为:“石符姚世,经译遂广。盖欲柔伏人心,故多寓言以方便,不知是何神怪浩荡之甚乎!其说人身心善恶,世事因缘,以慈悲喜舍、常乐我净,书辩至精,明如日月,非正觉孰能证之?凡在黔首,莫不归命。达人则慎其身口,修其慧定,平等解脱,究竟菩提。及僻者为之,不能通理,徒务费竭财力,功利烦浊。”(转引自《广弘明集》卷二)中国佛教从初创阶段起,所面对的社会和政府的责难,主要就来自“趋奉之徒”的“徒务费竭财力,功利烦浊”。

  道安之时,汉地虽有戒律,但很不完备。道安在邺从佛图澄受习戒律时,每以世乱未能尽习为恨(道安《比丘大戒序》,《出三藏记集》卷九)。《比丘尼戒本序》(《出三藏记集》题为未详作者,但汤用彤在《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中认为此系道安所作)曰:“法汰顷年鄙当世为人师,处一大域,而坐视令无一部僧法,推求出之,竟不能具。”在东晋中叶,道安、竺法汰诸人,均努力寻求戒律,法显因此而西行求法。道安在襄阳时有弟子四百余人,晚年在长安受前秦国主符坚礼遇,译经说法,徒众数千人。习凿齿与谢安书中赞扬道安善于用戒律、戒规约束僧众,“师徒数百,斋讲不倦。无变化技术可以惑常人之耳目,无重威大势可以整群小之参差,而师徒肃肃,自相尊敬。”道安在襄阳(一说在长安)为僧团制定共住规约,参照已有的戒律制定“僧尼规范”。《高僧传》卷五“道安传”载:

  “安既为物宗,学兼三藏,所制僧尼规范、佛法宪章,条为三例:一曰行香定座、上经上讲之法;二曰常日六时行道、饮食、唱时法;三曰布萨、差使、悔过等法。天下寺舍,遂则而从之。”

  上述三例规范,第一例指上首僧施香于众僧,众僧接纳后焚香,再依照劝请佛的规定,沿法腊顺序入座,安坐于指定座席后,始遵从一定的条例读经、讲说。第二例,则阐明每日分晨朝、日中、日没、初夜、中夜、后夜六时,勤行礼拜的仪制,如右绕旋步而礼佛之法等,同时规定馔饮的时刻,如沿袭印度习俗定日中一食等。至于“唱时法”,可能为食前、食后所梵唱的仪式。第三例,为有关每月中、月末两次定期举行的僧团说戒活动。此外,道安因以往沙门的姓氏各不相同,主张“大师之本,莫尊于释迦”,凡佛门弟子,均以释为姓。道安所制“僧尼规范”,当即《出三藏记集》卷十二所载《法苑杂缘原始集目录》中的《安法师法集旧制三科》(现不存)。

  道安所制定的僧尼规范,具有浓郁的中国色彩。例如,道安弟子法遇在江陵长沙寺,讲说众经,受业者四百余人。当时有一僧人饮酒,废夕烧香。法遇虽作了处罚,但未能按律摈遣犯禁僧人。道安遥闻此事,从长安寄一竹筒,内盛荆条,以示批评。法遇开封见杖,即曰:“此由饮酒僧也,我训领不勤,远贻忧赐。”即命维那鸣槌集众,以杖筒置香凳上,行香毕,遇乃起,出众前向筒致敬。于是伏地,命维那行杖三下,纳杖筒中,垂泪自责。虽然根据戒律,比丘是不许殴打另一比丘的。然当时这一举措,使境内道俗莫不叹息,因之励业者甚众。

  法遇自责之后,即将自己的过错通报同门慧远,在与慧远书中曰:“吾人微暗短,不能率众,和上虽隔在异域,犹远垂忧念,吾罪深矣!”一根荆条连接着长安、荆州和庐山,表明道安系教团内部的凝聚力和自治水平,所制规则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高僧传》卷五“法遇传”)。

  与此同时,江南著名佛教领袖支道林著有《众僧集议节度》。后道安弟子慧远在庐山也著有《社寺节度》、《外寺僧节度》、《比丘尼节度》等(《出三藏记集》卷十二载陆澄《法论目录》各载其序。)然“凿空开荒,则道安为僧制之始也”(《大宋僧史略》卷中)。汤用彤先生对道安的僧制建设评价甚高:“盖名僧者和同风气,依傍时代以步趋,往往只使佛法灿烂于当时。高僧者特立独行,释迦精神之所寄,每每能使教泽继被于来世。”(《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第133页)

  在战乱频仍的北方,道安提出“不依国主,则法事难立”,巧妙地周旋于上层统治者之间,规范了日后中国佛教发展的方向。祖琇在论及佛图澄、道安、慧远三代大师对中国佛教的贡献时,对佛图澄、道安身处“偏霸之朝”,而能维护僧团自治权益,作了高度评价:“法源滥觞之初,由佛图澄而得安,由安而得远公。是三大士化仪轨则或无以异,至于出处操尚,若相戾者何哉?大抵晋室渡江,自明帝之后,当代时君虽无可称者,然而朝廷纪纲法度未始或亏。当是之际,故远公得以遂其高,天子临浔阳而诏不出山。若澄、安二公,失身偏霸之朝,万一不区区俯仰,曲徇其情,彼季龙、符坚,其肯容之高卧山林,而不为之屈耶?此古之所谓易地皆然,三大士有之矣!”(《隆兴佛教编年通论》卷三,《续藏经》第130册,第447—448页)
三、早期的佛教组织形态

  宗教建立了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把具有相同信仰的人聚集在一起。中国佛教从一开始,就向两个方面发展:一、知识精英的佛教,用理性的态度从事佛教的研究和修证;二、大众佛教,偏重在情感方面进行建福活动。这两个方面都需要有与之相应的组织形式,在中国佛教的早期发展阶段,南北各地出现了名目不同的佛教组织——社邑。

  史载最早的法社,无疑是东晋元兴二年(402)慧远成立的庐山莲社。收入《高僧传》慧远“本传”的刘遗民之《发愿文》曰:“法师释慧远,贞感幽奥,霜怀特发,乃延命同志息心贞信之士百有二十三人,集于庐山之阴般若云台精舍阿弥陀像前,率以香花,敬荐而誓焉。”前述陆澄所载《法论目录》中慧远的《法社节度序》(现不存),由题名推测,亦可能为莲社一类法社的规章制度。后世对庐山莲社有许多附会的传说,致使有人对其真实性产生怀疑。但在当时,慧远建立的庐山教团及其规章制度,确实得到南北僧俗的普遍尊崇。后秦弘始三年(401),姚兴在设立僧官的诏书中,将慧远庐山教团的规制“远规”,作为整顿僧尼的楷模,他称:“大法东迁,於今为盛,僧尼已多,应须纲领,宜授远规,以济颓绪。”(《高僧传》卷六“僧?传”)东晋元兴二年,桓玄在沙汰僧尼的命令中,也对庐山教团表示了高度尊敬:“唯庐山道德所居,不在搜简之列。”(《弘明集》卷一二)

  慧远建立的庐山教团,是以慧远的佛学素养和高僧典范,以寺院为中心,凝聚起一批僧俗知识分子。这在当时的佛教界中毕竟是极少数,以至今天很少能见到这类法社的资料。南北朝时期,在广阔的农村和市镇中,还有着数万所小道场,借助中国土著的宗教会社形式,在道场周围形成了农民和市民的教团,而由僧人提供宗教上的指导。在历史上,僧侣中的大部分是目不识丁的农民,正是他们在农村小道场、兰若和还愿塔中的活动,把佛教推广为整个社会的群众运动。宋道诚所集的《释氏要览》卷上,在“莲社”条中指出:“夫社者,即立春秋日后,五戊名社日,天下农结会,祭以祈谷。《荆楚记》云:‘四人并结综会社’。《白虎通》云:‘王者,所以有社,何为?天下求福报土,人非土不食,土广不可遍敬,故封土以立社’。今释家结慕,缁白建法,祈福求生净土。净土广多,遍求则心乱。乃确指安养净土,为栖神之所。故名莲社、净社尔。”国内外学者根据史著、碑文石刻以及敦煌写本收藏品中所能见到的资料,认为从南北朝到宋代,佛教的“社”或“邑”这类组织始终活跃在民间。其活动非常多样化:讲经说法,写经和诵经,供养山林僧众,雕刻或铸佛像,整理布置石窟,建筑佛刹,组织节日活动,等等。下试举数例:

  圆寂于634年的宝琼在成都创立了许多佛教的“社”,其名为“邑”。“晚移州治,住福寿寺。率励坊郭,邑义为先。每结一邑,必三十人。合诵《大品》,人别一卷。月营斋集,各依次诵。如此邑义,乃盈千计。四远闻者,皆来造款。琼乘机授化,望风靡服。”(《续高僧传》卷二十八)

  北齐邺下的沙门道纪巡化邺下四乡,“劝人奉持八戒,行法社斋,不许屠杀生灵”,由于他努力建社,数年之间,“奉其教者,十室而九”。(《续高僧传》卷三十)

  隋唐之际,栖霞山智聪(550~648)在扬州附近创立“米社”,史载:“聪以山林幽远,粮粒艰难。乃合率扬州三百清信,以为米社。人别一石,年一送之。由此山粮供给,道俗乃至禽兽,通皆济给。”(《续高僧传》卷二十)

  唐开元(731~741)初,“同州界有数百家,为东西普贤邑社,造普贤菩萨像,而每日(疑为月)设斋。”(《太平广记》卷一一五,“普贤社”条)

  唐乾元末年(759),吴郡沙门神皓创设“西方法社”。在那里每年都要念九千部《法华经》。(《宋高僧传》卷十五)

  九江兴果寺神凑(生活在744~817),尝移居东林寺,嗣兴当年慧远庐山莲社之佛事。寂后,生平好友白乐天为他作塔铭曰:“本结菩提香火社,共嫌烦恼电泡身,不须惆怅随师去,先请西方作主人。”(《宋高僧传》卷十六)

  唐文宗时,知玄在长安敷演经论,僧俗仰观。时鸿儒杨茂孝、刑部汝士高、左丞元裕、长安扬鲁士等高级官吏,“咸造门,拟结莲社”。(《宋高僧传》卷六)

  这些新型的宗教社会组织,有些是为盖寺造像等法务而创立的,有些则是由中国原有的地方宗教会社转化过来的。南北社邑的组织和活动内容并不尽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是以僧人为精神导师,由地方士绅豪富领衔,而由广大信徒集资并定期活动的佛教组织。最为古老的名称分别为“邑”、“义邑”和“邑会”,而比较晚期的名称则是“社”、“社邑”或“邑社”。法国学者谢和耐指出了这两类名称的意义:“邑”一名指同一地区或同一小镇的全体居民;“社”一名又使人联想到了上古时代在土地神祭坛召开的村社会议。而“义”这一词,如同“义父”、“义子”、“义肢”等术语所显示的一样,超越了通常的法律和亲属关系,成为一种宗教范畴内的关系。其创立方式有二种:一种是完全独立的和民间性的,即由村社民众共同分摊经费建造的;一种是上层人物为确保家庭祭祀而修建的家庙。“然而,我们可以认为这类宗教建筑同时完成了两种不同的职责。对于为慈善事业捐款的家庭来说,这是一些私人道场;对于农民阶级来说,这又是共同宗教生活的中心。”(谢和耐著、耿升译:《中国五——十世纪的寺院经济》,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5,第323—325,352页)

  隋代普安在京师长安附近的弘化和建立社邑活动,颇具典型意义。据《续高僧传》卷二七本传,普安原隐居于终南山,北周武帝灭佛时,他曾保护逃匿僧人三十余,自己数次被捕,皆大难不死。经过数次显示神通,普安道风远播,道俗皆来请谒,兴建福会,多有神通感应,这对他建立社邑又起了相当大的作用。试举三例说明之:

  第一件,昆明池北白村老母,病卧床枕,失音百日。子女请普安前来救治,安一至宅,病母即起床下迎,言问起居,奄同常日,遂失病所在。

  第二件,由上述之事,普安声名更振。“村聚齐集,各率音乐,巡家告令,欲设大斋。”当时大万村中田遗生,家徒壁立,妻著弊布,齐膝而已,四女赤露,迥无条线。其中大女华严,年已二十,惟有粗布二尺,拟充布施。当时,普安引村众集款,经过其门,怜愍其贫苦,遂不进入。“大女思念:‘由我贫煎,不及福会。今又不修,当来倍此。’”周遍求物,仅从屋角寻得一把乱禾,得十余粒谷,搓以成米,用前所准备的二尺布包裹。因无遮身之衣,遂至夜间匍匐行至斋供所,将十余粒黄米投至饭甑中。因其精诚所感,甑中五石米饭,并成黄色。大众惊嗟,得知是田遗生之女发愿之结果后,“斋会齐率获粟十斛,寻用济之。”第三件,“安居处虽隐,每行慈救。年常二社,血祀者多。周行救赎,劝修法义,不杀生邑,其数不少。”尝于龛侧村的祭神社会中,与村民周旋,用自割髀肉的方式,救出行将烹宰的三头猪。

  上述三个事例,比较典型地揭示了佛教社邑产生的原因和途径,同时亦可引发我们对中国佛教的进一步思考:

  第一、高僧、神僧的神通异术,始终是激起狂热的宗教感情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是在北方,少数民族统治者欢迎佛教中的神异方术,国王大臣以迄一般民众,风行建塔寺、造佛像,将此功德为求自己及家族的现世利益和来世的愿望,因此而有义邑在民间产生。从僧传中可以看到,当时弥陀信仰者,可举的有法旷、慧度、僧显、慧宗、昙鉴、慧通等;也有愿生兜率的倾向而发展成为弥勒信仰,例如道安及其门人为始,又有僧辅、智俨、道法等。又由于观音信仰之利益的普遍,故有念观音而使病愈之杯度,祈求航海安全之法纯,念观音而得妙音之帛法桥等。(参见野上俊静等著、释圣严译:《中国佛教史概说》,上海市第一社会福利院佛教居士安养部翻印本)然而,对神通及现世利益的强调,也极易使社邑这种民间佛教组织为玩弄巫术的伪滥僧利用,轻则骗取钱财,重则流为秘密会社,引起社会动乱,并祸及佛教。

  第二、大乘佛教的基本教义是僧俗共同实行普度众生的原则,社邑这种组织提供了实现这种原则的场所。不论贫富贵贱,俗人通过加入社邑这种媒介,为自己积累获得解脱的功德。在这里,佛教斋供的思想构成维持这些社邑经济的理论基础。《像法决疑经》:“若复有人,多饶财物,独行布施,从生至老。不如复有众多人众,不同贫、富、贵、贱,若道、若俗,共相劝他各出少财,聚集一处,随宜布施贫穷、孤老、恶疾、重病、困厄之人,其福甚大。”(《大正藏》第八十五册,第1337页)上引贫女华严施舍十余粒黄米,倡导的是一种人人参与佛教事务的精神,但严酷的现实是:如果仅靠穷人平摊的份额,那社邑只能维持最简朴的活动。因此,社邑事实上是由富人和权势者掌握的,在从事大规模的佛教活动中更是如此。北方义邑的首脑人物“邑主”(亦称邑正、邑老、邑长、邑胄、化主等),多为当地具有权势或官职者,如在“宋买造像碑”(天统三年四月,567)中,“文称大都邑主宋买二十二人,又称邑中正宋买,必其乡曲之豪也”(王昶《金石萃编》卷34)。帝王、贵族、豪富对佛教事务的介入,固然有助于佛教的发展,但他们对豪华开支的追求、挥霍浪费和酷爱摆阔气的行为,对佛教及整个社会心理的负面影响,亦不可忽视。

  第三、正如谢和耐所指出的,中国土地神祭坛、地方道场和佛刹之间在功能方面存在有一致性,完全中国式的宗教会社,并不是通过彻底的和突然的改革,骤然转变为佛教的“社”,而是通过一种不与当地习惯和观念正面冲突的发展(《中国五——十世纪的寺院经济》,第314页)。佛教的中国化,其实最深厚的社会基础,就在于中国地方宗教会社向佛教道场的转化,而在这种转化过程中,佛教也带上明显的中国标记。

  佛教在传入中国的早期阶段,虽然内律并不完备,但在与中国本土思想和宗教习俗的调适融会中,形成了初具规模的教团体制。道安系教团,拥有高度的僧团依律自治的能力。遍布全国城乡的社邑组织,使佛教拥有广阔的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即便是北魏政府划拨的“僧祗户”和“佛图户”,也可从佛教内律中找到依据。如果能保持住这个势头,建立一个强大统一的佛教教团,并非没有可能。但是,这一趋势被地方豪强和国家权力的干预扼制住了。其中原因何在?我们将在《王法与内律的较量》一文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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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4 05: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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