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不是基督徒 我想问下大家对于下面这个问题自己的认识 我绝无恶意但我真的不相信基督教 尤其我觉得基督教对性的压抑不太正常 中世纪的基督教尤甚 中世纪基督教的性道德有四大特点:一、推崇独身,认为结婚是次善之策;二、性交在婚姻范围内合法,但不为生殖而图快乐的性交则是罪行;三、手淫是一大恶事;四、卖淫是必要的罪行,当予认可。其中第二点和第四点都有防止未婚男女之间私通的意义,是对同一事件互为表里的说法。因此,可以认为这样的性道德有如财产继承,完全是出于经济动机,只有弄清楚确确实实是自己的后代,才能将财产传给他,否则决不能给身份不明的人。 任何与生育无关的性行为都被基督教视为是堕落的、污秽的、有罪的,需接受各种不同形式的处罚。它的严苛是现代人难以想象。譬如夜间遗精,现代医学认为它是正常的生理现象,但因为它显然与生育无关,所以在当时视为是有罪的,而且是牧师们需经常处理的一种“罪”,因为它实在太普遍了,连接近上帝的教士有时亦难幸免。 按教规规定,夜间遗精如果是“无意的”,当事者需立刻起身,唱7篇忏悔诗,第二天早上再补加30篇。 但这不是比较轻的处罚,另有一种处罚是,一般人的梦遗若非出于已意,禁食7天,若用手协助(手淫),则禁食20天。教士若在教堂里遗精(用手协助),禁食30天,主教则禁食50天。 避孕(避免或阻止怀孕的性行为)更是一种重大的罪行,有一个当代美国学者研究了公元6 世纪到9世纪保存下来的20种悔罪诗篇,发现绝大多数对“导致不孕的毒药”有相当严厉的惩罚,对当事者需处3-15年的苦刑。而中断性交者也需要处2-10年的苦刑。只有性交而拒绝“插种”是上帝所不容的,推而广之,除了禁欲外,任何避孕方法都是有罪的。 不以“育种”为目的性交,显然是为了“肉体的愉快”,所以除了苦刑外,还需“禁欲”——除了面包和水外,禁食美酒佳肴,禁止性行为,禁止做任何被解释为“自我放纵”的事。 堕胎也是一种罪,但妊娠40天以内堕胎(神学家认为胎儿是在40天时才具有灵魂)比避孕的罪要轻一点,这可能是因为堕胎本身对当事者即有痛苦惩罚的意味。圣·杰伦曾说,放荡的妇女以邪恶的毒液来堕胎,如果因此而死亡,那么她下地狱时就犯了三重的罪行:一是自杀,二是背叛她“天上的新郎”——基督耶稣,三是谋取杀她尚未出生的孩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