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是一个涉及人类生活方方面面的宗教。伊斯兰教的教导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伊斯兰教重视人权问题。伊斯兰教的人权观是全面的,精确的。那是因为受《古兰经》和圣训的启迪。伊斯兰教不但对人权而且对动物和植物的权力也做了阐示。伊玛姆萨贾德在他的《教法》一书中对真主、人类、夫妻、孩子和社会各阶层享有的不同权力做了阐明。
真主认为:人是他在大地上创造的最优美的代治者。因此,人不但享有特殊的权力,而且应受到尊重。从原则上讲,人权就是人因有人性而享有的应有权力,人权不应受肤色、种族、语言和民族的影响。伊朗大学教授哈桑·拉希米·波尔就此问题强调:我们作为一名穆斯林,应该坚信完全可以建立一个不分民族和种族的国际人权机制。因为真主的众先知特别是伊斯兰伟大先知属于全世界人民。伊朗已故哲学家贾法里认为:在人类历史上有五个基本原则,它们是生存、尊严、教育、自由和平等。
伊斯兰人权最重要的一个特点是伊斯兰人权与人的天性相符合。换句话说,伊斯兰人权是根据人的人性和天性要求制定的。伊斯兰人权还要求公正、行善、尊重父母等等。伊斯兰人权的这些特征完全超越了国界和民族。
总之,如果要有一套国际人权法,这一法律就必须符合人的天性。而现在西方的人权,虽然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没有伊斯兰人权所倡导的特征。西方的人权从理论上讲,根本没有作为国际法的逻辑基础。事实上,西方国家起草的人权宣言,是上世纪欧洲和美国政局变化的产物。是从自由主义和世俗主义的角度起草的。英国著名记者穆铁穆说:不能否认国际人权宣言中存在的弊端。西方的人权宣言想让世人信服,就必须关注世界其它民族的传统与文化,而不是以西方的利益和文化为中心。
在西方的人权宣言中,许多条款与世界许多民族的文化和价值观不符,导致这些民族要求修改人权宣言,而伊斯兰国家的人权组织发表的伊斯兰人权宣言是根据伊斯兰教关于人权的教导起草的。在伊斯兰人权宣言中穆斯林对人权的解读有别于西方的人权宣言。此外,西方政府利用人权来攻击他国,西方以人权卫士自诩,妄加指责他国破坏人权。西方和美国还以人权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正如我们所目睹的,美国以破坏人权为由,向世界部分主权独立国家发动军事袭击并侵占他国。2003年,美国就以此为借口,向伊拉克发动袭击,并侵占该国到现在。事实上,侵占本身就是非人性的侵略行为,更确切地说是公开破坏人权。
西方的人权宣言还常常针对个人权力大做文章。结果以某个领导人破坏人权为由,颠覆其政权,继而将该国纳为殖民地。在西方的人权宣言中,更多地提到言论自由、思想自由、禁止实施酷刑、尊重职业权、居住权、安全、婚姻权等等。当然维护这些权力是必要的,这些都是所有天启宗教所倡导的。但是,不应忽视人权中最重要的部分即:人类的基本权力是人类的集体权力,而在西方的人权宣言中没有提到这一问题。这就导致无法确定对一个国家的侵占、殖民和对该国人民的控制是不是破坏人权的行为?是否可以掠夺一个民族的资源?是否可以践踏一个民族的基本权力?政治观察家们认为:如果在西方的人权宣言中规定:侵占、殖民一个国家和践踏一个民族的权力是破坏人权的行为,那么有发动战争和犯罪前科的西方国家将是最大的人权破坏者。
伊斯兰教从不同的角度看待人权。伊斯兰教认为:每个人作为个体,有自己的权力。同时他也是集体的一分子。因此说:他必须维护集体权力。政府也有责任维护个人和集体所享有的权力。此外,伊斯兰教对动物和植物的权力也给予一定的重视。伊斯兰教的确维护了对真主、人、社会和他人的权力。伊斯兰教还教导人们对自己,对他人都负有责任,每个人都应该履行自己的责任。
拉希米·波尔教授就此说道:人权有两个界线:一,尊重他人的自由。二,遵循真主真主的命令以及符合理智和道德法规。
伊斯兰教强调的是人权和人的职责,而西方的人权中只强调的是人权,很少提到每个人针对社会所负的责任。部分西方思想家还声称人肩负责任的时期已过去,现在是人权时期。其实这种声称没有任何逻辑和科学根据。拥有意识和自由的人怎能在这个充满坎坷的世界中没有责任呢?而伊斯兰本着务实的态度,阐示了我们在这个世界如何生活的方法,阐示了人享有的权力和责任。
伊斯兰与西方人权之比较(下)
在上次,我们研究了西方和伊斯兰针对人权问题所持的两种不同的立场。我们提到,西方人权宣言中的部分条款是根据西方文化起草的。鉴于世界上许多国家拥有自己特殊的文化和传统,世界许多国家无法接受西方人权中的部分条款。伊斯兰人权是全人类共同的遗产。伊斯兰人权建立在人性基础上,并符合各国和各族人民的文化与传统。此外,伊斯兰还认为人权法包括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它涉及到人类的方方面面。
在西方,人权像其他权利一样,它只类似一份合同,通过人们投票达成共识而制定。一般来说,只要是人制定的法律,就有可能出错的地方,或者说这一法律只维护了某一阶层的利益,甚至有法律起草者在起草这一法律时可能有其他图谋,这些因素导致西方的人权存在许多弊端。人制定的法律存在的另一弊端是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废除这一法律。“哈桑·拉希米·波尔”就此问题强调:在西方文化中,人权不具有神圣地位,在某些情况下,人权根本得不到维护。在西方人眼中,人权仅仅是一个集体协议,任何时候都可以废除它或对它进行不同的注释。因此,某些西方国家将丑陋的同性恋行为视为是合法行为,也有一些国家支持堕胎,认为堕胎是每一个母亲的权利。但是,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伊斯兰人权,决不认为这些行为是合法的。
生存和生命在伊斯兰人权中具有同等的重要地位。伊斯兰教认为:人的生命和生存权是真主赐予的,人应该将生命视为真主的信托物而加以保护。鉴于此,伊斯兰教坚决反对自杀,认为自杀是非法行为。伊朗《古兰经》注解家阿亚图拉“贾瓦德·阿姆里”在有关经文的注解中写道:“任何人没有权力自杀,因为自杀是对安拉的背叛,是没有看管好安拉交给的信托物。”与此同时,伊斯兰也认为任何人无权屠杀无辜者,谁妄杀无辜者,谁就将受到严惩,因为他侵犯了他人的生存权。《古兰经》严厉警告人们,不要侵犯他人或自己的生存权。伊斯兰教同时指出,人除了物质生活,还有精神生活。当人的精神得到升华时就会摆脱物质的桎梏。伊斯兰教认为,人不仅享有物质生存的权力,同样也享有精神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同样应当得到保障。但是在西方的人权只关注人的物质生活,而根本不考虑崇高的精神生活。
伊斯兰人权中最主要的一条是维护全人类的尊严和人格。伊斯兰教认为,人是真主最优美的被造物,是真主在大地上的代治者。人的尊严应该得到维护。生存权虽然是人的第一权利,但是,仅有生存权是不够的,人还应该有一个和谐的生活环境。伊朗已故哲学家“贾法里”说:“人应该对安拉虔诚,应该具有美德。否则,与生活在愚昧的原始时代的人们没有什么区别。所谓的人权就是对人的崇高地位的认可。”当然,伊斯兰教不但要求我们尊重他人的权利,也要求他人尊重我们的权利。正如《古兰经》经文所说,“你不要欺人,也不要被人欺。”
伊斯兰人权和西方人权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自由问题。伊斯兰和西方的思想家都认为,自由是一个人的自然权利,不应该受到侵犯。与此同时,伊斯兰教认为,自由是人达到完美的工具,自由也是真主赋予的。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意志自由地选择生活之道,选择自己的宗教。正如《古兰经》所说,“宗教毫无强迫。”伊斯兰教所说的自由是真主赋予人的最大恩惠,是真主的信托物,所以人应该维护自由。此外,人如果正确利用安拉赋予的自由,就必定能获得真正的幸福和完美的生活。
“拉希米·波尔”教授说,在伊斯兰教里,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人的自由应符合法律,应受到法律的限制。但在西方,自由是没有限制和约束的,甚至可以侵犯他人的权力。所以西方的自由是为所欲为的代名词。现今,西方放荡不羁的性关系就是西方自由导致的结果,对家庭基础构成了严重威胁,甚至引发社会混乱。与此同时,欧洲和美国的性自由不但对美欧国家的社会构成了危害,同时也给全世界带来了巨大冲击。事实上,西方的自由将西方人民推向了私欲与物欲的横流中。阿亚图拉贾瓦德·阿姆里就此写道:那些将世人局限在物质境界的人们认为自由是绝对的,自由不受任何道德的约束。但是,伊斯兰认为,放荡不羁的自由对人类来说是一种奴役。因为放荡不羁的自由夺走了人的理智,将人视作是私欲的工具。
实际上,西方的自由已失去了真正的人性价值。因为西方政府根据他们所谓的自由将任何不义和侵略行为视为合法,同时,将自己的侵略行为认为是自由权利。他们不但没有遵循人权,而且以人权为幌子谋求非法利益。至今西方和美国以维护人权为由在世界各地发动多次战争,屠杀了无数无辜的平民。尤其是美国,现今在世界各地拥有许多监狱。如:古巴的关塔纳摩监狱、伊拉克的艾布格莱布监狱和阿富汗的贝格拉姆监狱等。最近一段时间,从以上监狱中不断爆出美军虐囚的丑闻。与此同时,犹太复国主义政权在美国的大力支持下,血腥屠杀和镇压巴勒斯坦人民,致使巴勒斯坦人民过着民不聊生的生活。
总之,伊斯兰人权和西方人权在某些方面有相近之处,但是,在思想和原则方面则截然不同。伊斯兰人权更全面、更符合人类需求。 而西方人权则以个人为中心,忽视了人类社会的重要问题,因此,西方人权是不全面的。西方人权中存在许多缺陷,根本没有维护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