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木德英文电子中门书21a~21b问题解答
有很多朋友看不懂,因此我就塔木德中门书21a~21b的问题给予一些我自己的解答,对于这部分经文,我前面写过很多次阐释。我希望朋友们至少可以从一段充分理解的塔木德文字里,窥探到整个犹太教法典的风格和论证特点,并且也和我一起参与到对它的学习中去。 密西拿:
有些捡到的物品即刻成为捡到者的财产,而另外一些物品捡到者必须发布招领启事。 下列物品即刻成为他的财产:散落的水果,散落的硬币,丢在大街上的小捆玉米,压榨的无花果饼,面包房烤的面包,拴在一起的鱼、肉,自然状态下的羊毛、亚麻茎以及染成紫色的毛线。这是拉比迈尔的观点。 按照拉比犹大的观点:凡是有特征的东西都要发布招领启事,譬如说,如果一个人捡到带有陶器碎片的无花果饼,或者里面藏有硬币的面包。西蒙.埃利泽说:如果你捡到看上去是刚进行贸易的商品,那么你就不需要发布招领启事。
问题一:密西拿有什么固定的风格? 密西拿并不因为是口头律法就缺乏争辩性,在那里,争论一样存在。例如很多密西拿本身就是希列和沙迈的论辩集子。通常很常见的格式如下: 格式一: “*********(一段说明性文字) 沙迈说:你不应该***,不应该****,因为****。 但是希列却说:你可以***,可以****,因为****。” 格式二: “如果****,那规定是****,《圣经》上说:****;但如果****,那规定就是****,《圣经》上说:****。” 格式三: “下面是如此规定的*****;而类似的,碰到***,也一样适合前面的规定。” 格式四: “拉比A说:*****。 拉比B说:拉比A不对,而应该是****。 拉比C说:在情况a下,拉比A的观点是可以被采用的;在情况b下,拉比B的观点是可以被采用的。” 。。。。。。 革马拉: 第一段:
如果一个人拣到散落的水果。 散落是什么概念? R.Isaac说:在4腕尺的范围内有1kab的量。
问题一:为什么要问散落的概念? 因为在密西拿里,散落的苹果因为被认为是没有标识的物品,你拣到后就可以拿走;但是鉴于主人可能有意把苹果放在那里,所以,定义什么是“散落”就显得很重要。
问题二:什么是4腕尺的范围内有1kab的量? 理解计量单位和数量并不是重要的问题,所以你并不需要知道多少才是1kab,事实上,对于kab的定义到现在还没有一个精确的规范说法。问题的关键在于塔木德在定义一个范围,以及在这个范围里所掉落的数量:它首先给出一个‘散落’的精确定义:也就是在X的面积范围里有Y个水果。(例如,在5平方米里有2个苹果,在10平方米里有8个苹果。。。)。 第二段:
但是为什么是这样的规定呢? 1,如果水果不小心掉落,这样即使在4腕尺的范围内超过1kab,这些水果还是属于拣到的人。(因为失主不再可能识别这些水果) 2,如果水果有意放在那里,这样即使在4腕尺的范围内小于1kab,这些水果还是不属于拣到的人。(因为失主可能很快会来取回水果) R. 'Ukba b. Hama回答: 我们处理这个问题可以类比打谷场收集剩余稻谷的问题: 在超过4腕尺的范围里去收集1kab的谷粒是麻烦的,正因为如此,人们不大高兴因此去收集它们,所以主人等于是放弃它们了; 在小于4腕尺的范围里收集1kab的谷粒并不麻烦,因为如此,人们也许愿意回来收集它们,所以主人等于是不会放弃它们。
问题一:为什么要和打谷场的问题进行类比? 当塔木德进行类比推理的时候,经常有2个目的,1是更加深刻理解原文的意思,2是解决某个难以解决的问题。通常两者经常是放在一起的。 在这里,首先前者出现一个问题:当‘散落’被定义后,为什么4腕尺内有1kab的水果,你就可以拿走它们?也就是说,失主可曾放弃回来取回它们的想法?为什么在4腕尺里有1kab的水果时,失主就不想来取回水果了呢? 因此,Hama提出这个类比,目的就是解决这样的疑问:你可以很清楚理解,Hama的结论是在超过4腕尺的范围里收集1kab的东西是麻烦的,而反之则不麻烦,因此,对比水果问题,前面的疑问就得到了暂时的解决。 第三段:
拉比Jeremiah提出四个问题:(pilpul的典型例子) (1)如果一个人在2腕尺的范围里找到0.5kab的东西,那么该怎么处理呢? 在4腕尺的范围内有1kab的量,那些东西就应该属于拣到的人: 之所以这么做的理由是因为收集它们很麻烦吗?而在2腕尺的范围内收集0.5kab的量的东西是不困难的,这就意味着它们不是被主人抛弃的(而拣到的人就不应该据为己有) 或者,之所以这么做的理由是因为失落的这些量不值得去收集,那么,在2腕尺的范围内收集的0.5kab的量的东西也是不值得去收集的,那么也就是说那些东西是被主人抛弃的。(而拣到的人就应该据为己有) (2)再有,如果一个人在8腕尺的范围里找到2kab的东西,那该怎么处理? 在4腕尺的范围内有1kab的量,那些东西就应该属于拣到的人: 之所以这么做的理由是因为收集它们太麻烦的话,那么在8腕尺里收集2kab的东西就更加麻烦了,也就是它们应该属于拣到的人; 而假如这么做的理由是因为不值得收集它们的话,那么在8腕尺里的2kab的东西却值得收集,所以它们就应该不是被主人抛弃的(拣到的人不应该据为己有)。 (3)再一次,如果一个人在4腕尺的距离里发现1kab的芝麻,那怎么处理? 在4腕尺的范围内有1kab的量,那些东西就应该属于拣到的人: 之所以这么做的理由是因为不值得收集它们吗?那么芝麻比谷粒更有价值,现在失主会去收集它们(所以它们就不应该属于拣到的人); 如果这么做的理由是因为收集它们很麻烦,可是问题在于收集芝麻相比而言要更麻烦,所以失主不会去收集它们(所以它们就应该属于拣到的人)。 (4)再一次,如果一个人在4腕尺的距离里发现1kab的枣子或石榴,那怎么处理? 在4腕尺的范围内有1kab的量,那些东西就应该属于拣到的人: 之所以这么做的理由是因为不值得收集它们吗?那么枣子和石榴更加廉价,更不值得收集它们,所以失主不会去收集它们。(它们就应该属于拣到的人); 如果这么做的理由是收集它们很麻烦,可是问题在于收集枣子或石榴相比而言很方便,所以失主会去收集它们(所以它们就不应该属于拣到的人)。 这些问题都没有解决,被称为teiku。
问题一:这里为什么是pilpul的典型例子? 显然,密西拿一开始探讨的丢失物品的识别标志问题,但是在这里,问题却依然还围绕着前面“散落”的定义上无休无止。因此,你可以看到,塔木德已经钻到一个枝节问题的细节里去,而看起来似乎遗忘他要解决的主干问题。但这就是塔木德的风格。 在这里,拉比jeremiah提出的问题都是把问题细化,前面的‘散落’已经做了细化,然后他继续将这个问题细化,探讨各种可能性,这很明显是吹毛求疵的论辩。 pilpul的本质也就是这样:把问题细化成无数个可能性,然后彼此之间寻找矛盾,并且协调矛盾。这么做的目的是尽可能深刻了解经文里隐藏的很多含义。(当然在这里,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矛盾也没有协调。被作为teiku放在了那里。)
问题二:什么是teiku? teiku的意思是让问题放在那里,(等待先知以利亚的到来再解决)。通常,在塔木德里,你经常会碰到teiku。它出现在很多争论的矛盾未得到解决的时候。它的来源是:Tishbi y'taretz kushi'ot v'abayot的首字的组合。 上面拉比Jeremiah针对Hama的结论做出反驳,他提出4个问题,最后确实都没有得到解决。对于这个拉比,我在以前的文章里写过,他是一个非常爱好吹毛求疵的学者,他有一次被赶出了学堂,原因是他问了一个被认为是白痴的问题。在他所在时代,他的确是声名狼籍的。
第四段:
预期的绝望(对于找回失物的希望的破灭)---意思是无意识的绝望,也就是如果一个东西被别人拣到的时候,失主还没有意识到他已经丢了东西。(而这个时候的情形是:如果发生这样的事情,那么当失主意识到丢失后,就被认为是他应该放弃了找回东西的希望。) 问题一:无意识的绝望是什么意思? 如果你走在街头上,发现一个钱包。在你拣到的时候,失主还在和女朋友在公园散步,他那时丝毫不知道自己已经丢了钱包,这个时候,拉比认为你可以把钱包占为己有。因为在这一段里,拉比规定,当失主后来意识到自己丢失钱包后,就自动认定他已经放弃了找回东西的希望。为什么呢?后面阿巴叶和拉巴两个学者就开始争论了。
第五段: 对此,阿巴叶的看法是:如果发生这样的事情,失主没有放弃找回的希望;但是拉巴的看法是:如果发生这样的事情,失主已经放弃找回的希望。 如果失去的东西上面有可以被识别的标志,那么,2个人都同意失主在这个情形下并没有放弃找回的希望。即使当失主意识到丢失后表现出绝望的迹象,你也不应该把它看成是真正的绝望。因为他或许心里会对自己说:“我可以识别它,因为我的东西上面有标志!”当然,即使失去的东西上面有可以识别的标志,假设东西是在涨潮退潮后的岸边拣到的,那么就允许拣到的人拿走这些东西。(在这里革马拉说会在后面的章节说说明这么规定的理由)。 显然,2个人的争论关键在于当失去的东西上面没有可以识别的标志情况。阿巴叶说:“失主没有放弃找回的希望,因为失主并没有意识到他丢失了东西”。但是拉巴反驳:“失主已经放弃了希望,因为当他意识到他丢了东西后,他就放弃了希望,他对自己说:‘我找不到它了,因为上面没有可以识别的标志!’。正因为如此,即使在他意识到之前,我们也可以认定他放弃了希望”。
问题一:他们争论什么呢? 回到前面的问题,为什么当你拣到的时候,如果失主不知道他丢失了东西,你就可以拿走这个钱包? 阿巴叶显然和拉巴的观点完全不同,但是革马拉说,如果丢掉的东西上面有可以识别的标志,那么他们都同意你不能拿走它,也就是钱包里如果有失主的身份证,你就不应该拿走它,不管你拣到的时候,失主有没有意识到他丢失了东西。 他们的争论在于:在丢的东西上面没有可以识别的情况下,无意识的绝望可以提供这样的论点(也就是你可以拿走别人的失物)吗? 最后,革马拉把问题巧妙地归结到:在主人丢失的时候,他是否第一时间就意识到自己已经丢失了东西? 于是下面,革马拉花了很多篇幅来证明各种物品。‘ 第六段:
迈蒙尼德注释说:散落的水果--失主可能会意识不到他丢失了这些东西吗?而R. 'Ukba b. Hama已经用这个和打谷场做类比,因此证明失主在这里也是完全意识到他丢失了水果的。
问题一:这段说了什么? 针对前面的问题,革马拉于是开始证明。譬如对于‘散落的水果’:假定你丢了这些水果,你在第一时间是否意识到你丢失了它们?(从而,如果你意识到了,那就不算无意识的绝望)。在这里,迈蒙尼德证明了你可以意识到。他的证明是利用革马拉前面的一段,也就是hama的观点,他利用打谷场做类比,而因为打谷场的主人肯定意识到自己的谷粒留在打谷场上,因此,同理,既然hama把散落水果和此类比,显然证明了,在散落的水果情况下,主人也知道自己丢失了水果。 第七段:
那对于散落的钱币呢?失主可能意识不到他丢失了这些东西吗?在其他地方(B.K. 118b),R.Isaac说:一个人经常会检查他的钱包(以便知道他是否丢失财物)。所以在这里,我们也可以说:一个人经常会检查他的钱包。从而他不可能意识不到自己丢失了钱币。
问题一:这段说了什么?
针对前面的问题,革马拉开始证明‘散落的钱币’。对此,革马拉的策略是引用其他经文,在这里是出自首门书的118b:“R.Isaac说:一个人经常会检查他的钱包(以便知道他是否丢失财物)”。因此革马拉证明这里同理而得。 我们可以从这样一段简单的经文就看出塔木德的大致特点:
塔木德主要由“提问-回答”结构和“解说-说明”结构两种结构构成。 塔木德不喜欢在辩论中得到最终结论,而是喜欢为辩论而辩论,所以形式上看,拉比们不是在“制定法典”,而是在“编辑法典”。通常拉比们喜欢联系上下文,和其他段落进行类比,从而提出一个不同的意见,或者解决不同段落观点之间的矛盾!这就是迈蒙尼德所说的“塔木德式的辩论”。但是,虽然形式上他们在“编辑法典”从不真正解决问题,但是,和其他段落进行类比,这些看上去是在“编辑”的形式做法,实际上是在解决某些经文之间的矛盾。 塔木德逻辑的7个主线: (1)陈述--一个学者先陈述一个简单的事实。 (2)提问--这个学者对这个事实提出一个问题。 (3)回答--这个学者用某个答案回答了他自己提的问题。 (4)矛盾--他用另一个简单的事实证明或反驳了自己的答案。 (5)证明--这个学者用一个事实或显然的观点出示证据。 (6)困难--另一个学者提出不同的观点反驳上面的学者。 (7)协调--几个学者一起协调了原有观点和不同观点。 除了这7个主线,还需要注意一点: (8)并不是每个争论都有结果,遇到没有结果的争论,要么就放在那里不管,要么就出现“teiku”,它的意思通常是“等待先知以利亚的到来。。。”。 革马拉的逻辑是非希腊式的: A:针对每个观点,一定存在一个不同的观点 B:每个观点看上去都是合理 C:争论看上去都形式化,似乎那些不同的观点对产生结论没有什么作用。但是依然在争论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