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法是世界五大法律体系之一,随着伊斯兰教的发展扩大,逐步形成,在愚昧时期的阿拉伯半岛,只有部落约规,没有成文的法律。因之先知穆罕默德在建立政教合一国家的过程中,特别注意立法。他立法的宗旨是:惩恶扬善,构建公平合理的社会,塑造人格完美的穆斯林。自先知开始,经过几代人的探索努力,才得以形成规范法系。伊斯兰教的立法原则依次是《古兰经》、圣训、公议、比照。在立法的全盛时期(公元八~九世纪),涌现了许多有造诣的法学家,公认著名的具有代表性的有哈纳菲、沙菲仪、马立克、罕百里四大教法学家。由他们研究制定的教律教法,一直使用延续至今。铁板钉钉,不容更改。
伊斯兰教法大体分为三个部分:1、关于宗教功修(仪巴达特)的教律;2、关于社会生活(穆阿麦俩特)的民法;3、关于惩办社会犯罪的刑法(欧古巴特)。伊斯兰教法为伊斯兰世界的精神文明及道德修养作出了积极贡献。
由于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进步,以及科技的发展,现存的伊斯兰教法除教律外在许多方面已经不适应时代的需要,于是各个伊斯兰国家依据教法的大原则,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民法,以更好地规范社会生活。另外,各伊斯兰国家,由大穆夫提(教法权威)针对现实社会生活中产生的新问题,制定了一些个案法例和裁决,俗称“法特瓦”,以补充古典教法之不足,满足社会生活对律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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