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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同性恋与上座部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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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5 13: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omosexuality and Theravada Buddhism by A. L. De Silva)



           ·A. L. De Silva·




           ·Jimmy C翻译·




  正如佛教教导并期望其教徒遵守一定程度上的道德行为规范。对于俗家的佛教徒来说,最起码的要求被归纳为所谓的“五戒”(pancasila),其中第三条是有关性行为的。同性恋以及同性之间的性行为是否违背了第三条戒规,这是本文将要探讨的主题。




  在古印度就曾有过同性恋的记载,毗尼律(Vinaya,即僧侣戒规)就有很直接的提及,并对此加以禁止,但同性恋并未被单独拿出来加以指责,被指责的还有一系列其它旨在泄欲的破戒行为。不管是同性间还是异性间,只要性器官进入了人体的腔孔(阴道,口腔或肛门),其行为的后果都是逐出寺院。至于其它的性行为,如相互之间的手淫,或夹股性交,虽然还不至于严重到被逐出寺院,但也必须在其他同院僧侣面前做出忏悔。




  在毗尼律中经常提到一种叫Pandaka的人,从上下文可以清楚地看出,这是指那些在性事方面不遵守戒律的人。毗尼律也规定他们是不能入教的,如果他已经是佛门弟子了,那就理应被驱逐。根据教义,Pandaka充满了激情和不可抑制的欲望。这个词通常被翻译为两性人或阉人,然而有人最近指出这个词可能就是指同性恋。古印度人很可能和当今大多数亚洲人一样,只把十分女性化并很外露的(现在惯常的说法是Screaming Queen)视为另类,而不那么显明的同性恋者就幸运得多,或者旁人只是认为他们并不象其他所谓正常的男子那样为女色所惑。由于佛教对人的本性有很深刻的认识,绝少有偏见的存在,而且也没有证据说同性恋者比异性恋者更放荡,更难保持洁身,所以似乎没有理由说佛教会排斥同性恋者,可见Pandaka应该不是泛指同性恋者,而是指那些过于女性化的、过份外露的和滥交的同性恋者。




  俗家的佛门弟子并未被要求保持独身,但他们会被告诫避免某些形式的性行为。第三戒明确指出“Kamesu micchacara veramanisikkhapadam samadiyami”,Kama是指任何形式的肉体愉悦,在此特指性愉悦。这句话从字面上的解释应该是:“我接受这样的训诫,绝不误入歧途去追求性愉悦。”而这个所谓的“歧途”指什么,我们必须在仔细分析佛教的道德规范标准后,才可以准确定义。




  佛教并不能象古希腊的哲学家那样对伦理作一个系统的哲学分析,但是在巴利语的tipitaka这部佛教教义的关键经书中,我们还是能从字里行间归纳出一个善恶的标准。佛陀仔细地考察了当时的社会(包括道德在内)的各种现象,试图建立一种基于理智与善心而不是传统、迷信和禁忌的伦理体系。实际上,在著名的Kalama Sutta(中文经名未详)中,他就曾指出,宗教启示、传统、圣经书的权威性乃至个人的观点,都不足以用来作为判断善恶的标准。




  仔细考究了道义的常规基础后,佛陀归纳出三个道德判断的标准。第一个可以说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你希望别人怎样对待自己,就应该怎样对别人。在南传大藏经之中,这条原则被用来批判通奸。他说:“什么样的良行(Dhamma)会把人引向善的一面?……有良知的弟子应该懂得:‘如果别人和我的配偶发生关系,我感到不情愿,那么同样如果我想和别人的配偶发生关系,他们也会不情愿。就我来说不愉快的事对别人同样也是不愉快的,我又怎能将这些不愉快强加于人呢?’鉴于此,我们应该自己杜绝这种欲望,鼓励别人如此,同时也该褒扬洁身。”



  据Bahitika Sutta(中文经名未详)记载,有人问阿难(佛陀大弟子之一)怎样区分值得赞扬和值得指责的行为,他回答说,对自己或对别人有伤害的事就是该指责的,而不对自己或别人构成伤害(可以说有帮助的行为)的事情就是该赞扬的。因此这个说法是指,要辩明善恶,我们应该考察这个行为的现实和可能的后果,以及这个行为的主体和受影响的他人。在法句经(Dhammapada)中,佛陀也重申了这个观点:“哪些使人们事后懊丧和伤心流泪的行为是恶行,而事后不令人后悔而令人欢欣鼓舞的事则是善行。”这也许就是当今所说的“后果原则”(Consequential Principle),即根据行为的后果或影响来判定它的善恶。




  第三条判断善恶的方法可称之为器用原则(Instrumental Principle),即我们判断一个行为的善恶与否,是看它是否有助于我们达到目标。佛教的最终归宿是涅磐,是一种精神上的永恒平静和纯净的状态,而所有往那个方向指引的言行都是善的。有人曾询问佛陀,人死后又怎么可能知道他曾受过教导是真是假呢,他回答说:“只有那些教导我们无欲无求、安宁、平和、博识、觉醒和引向涅磐的教导才能称得上是理想的真理(Dhamma),是戒规,是大师的话。”




  佛教教义对道德标准的态度是十分务实的,这表现在他们判评言行时,会更多的使用Kusala一词(意思是指“有技巧的”、“合适的”)或它的反义词akusala,而不是punna和papa(意思指“好”与“坏”)这样的词。另外一个判评言行的重要因素是“动机”(cetacean)。如果言行是由善的动机(基于慷慨,爱心和理解)所驱使的,它就可称之为是“有技巧的”。用佛教教义来评判道德行为需要的不止是无条件地服从戒律,它还需要我们培养一种对旁人的同情心,对自己的思想和言行的自知之明,对自己目标和追求的明确认识。




  在简要地考察了佛教伦理的理性基础之后,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什么样的性行为才被佛教看作是错误或“缺乏技巧性的”,以及其中的缘由。佛教专门列举了几种这样的行为,最常见的便是通奸,它之所以缺乏技巧性是因为它需要谎言和欺骗,它意味着婚姻缔结时的神圣誓约的破灭,它是一种对信任的践踏。在另外的一些文献中,佛教教义把第三戒具体化为这样的说法:“绝不能与仍处于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它亲属监护之下的女孩、已婚妇女、女性囚徒和已与别人订婚的妇女发生性事。”仍在他人监护下的女孩通常太过年轻,无法对性做出有责任的决定;囚徒身陷囹圄,无法作出自由选择;而已订婚的女子已和别人有婚约。尽管在这里只涉及到女性,但毫无疑问,对于相对处境下的男性而言,这个原则也照样适用。




  由于在所有佛教教义的文字中(超过20多卷的巴利文字的英译本中),同性恋从未被明确的提及,所以我们只能认为,如果要对同性恋的言行作出评判,我们也只能借用对异性恋的道德标准了。实际上,这也许就是同性恋未被额外提及的原因。对于俗家的男女而言,如果双方是心甘情愿的,并不存在通奸行为,而性行为是基于表达爱心、尊重、忠诚和热情的方式的话,就算不上犯了第三戒。对于同性恋关系的双方,这也是合情合理的。不管是对异性恋还是同性恋而言,滥交、放荡和对别人感情的玷污,都会使性行为成为“缺乏技巧的”。所有我们用来评判异性之间关系的原则,都适用于同性之间的关系。按照佛教的精神,我们应该说判断性行为是否有技巧的决定因素,不是个人的性欲望,而应该是其中所包含的感情和动机的情况。



  然而,佛陀有时候会反对某些行为,不是因为鉴于道德角度认为它们是错误的,而是碍于社会的世俗成见,把它们看作是不合常规或理应受法律制裁的行为。对于这样的情况,佛教教导说杜绝此类行为会使人们从焦虑和尴尬中摆脱出来,这些都是由社会的抵触情绪和担心被惩罚的想法造成的。同性恋想必也被归于这一类行为当中,就这种情况而言,同性恋者面临这样的一个抉择,要么认同社会所公认的,要么设法改变公众对此的态度。在西方社会,对于性的一般态度受到了圣经的很大影响,包括《旧约》中传统的禁忌思想和《新约》中思想偏激得具有神经质的如圣保罗等人所倡的思想,不难看出现在的主流趋向是应该改变公众的态度。




  接下来我们要简要分析一下对同性恋的不同的抵触思想,然后从佛教角度提出反驳。在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义中,最普遍的对同性恋的异议是说它“违背了自然的法则”,这个说法是没有什么事实根据的。对同性恋在英国的非刑事化起了关键作用的著名生物学米里安·罗斯查尔德(Miriam Rothschild)曾指出,同性间性行为在几乎所有物种的动物中存在。其次,有人会说性的生理功能在于生殖,但如今大多数的性行为的目的却不仅是生殖,而且是为了愉悦和情感上的满足,而那也是性的合理功能。尽管有人说,因为同性恋不会有生殖行为,所以它是反自然的,但对于同性恋者而言,性能为自我带来精神和身体上的愉悦,这却是再自然不过了。实际上对于同性恋者而言,要他(她)们从事异性恋行为反而是不自然的。再次,即使我们承认同性恋是违背了自然法则,我们也应该看到其它的一些人类行为,包括一些宗教行为也是如此。罗马天主教廷一直在非难同性恋,认为它是不自然的,但孰不知它一直推崇的禁欲也同样是不自然的。基督教反对同性恋的另一个原因是因为它在圣经指责同性恋,也许这对全盘接受圣经中上帝是“绝对真理”的人来说是正确的,但对于不信基督教的大多数人来说,这样的根据是毫无意义的。毫无疑问,圣经中确实是指责了同性恋,但我们也该知道,圣经也同时规定了妇女在月经期间必须被隔离,双亲必须杀死信仰其它宗教的子女,在安息日(现在主要指星期日)工作的人必须被处死。现在很少有基督教徒会认同这些观点,尽管它也是上帝言论的一部份,但为什么要死死抱定同性恋不为圣经所认同而对此横加非难呢?




  也许有人会说:“如果同性恋不是非法的,那么许多人会成为同性恋者,甚至包括年轻人。”这样的言论要么反映了对同性恋本性的一种极严重的误解,要么说话者本人就有潜在的同性恋倾向(但觉得需要加以抑制),但这样的话简直愚蠢到如同说:“如果企图自杀不被看作犯罪,那么所有的人都会选择自杀。”不管同性恋起因是什么(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有很大的争论),都没有人会去选择有一种同性恋的性欲望,这并没有象喝茶还是喝咖啡的取舍那么简单。和异性恋一样,同性恋要么是天生的,要么是在幼年时期发展形成的,但无论怎样改变法律的条文,也改变不了一个人的性取向。




  也有人会说同性恋一定有什么不对劲的地方,否则也不会有这么多同性恋者有精神障碍的。乍一看这种说法象是有些道理,至少在西方社会就有不少的同性恋者有心理障碍、酗酒、过份追求性满足等问题,而且就整体而言,同性恋者的自杀率也是很高的。但观察家们同时也指出,在亚洲和非洲,同性恋者的自杀频率并不高于其他人的自杀频率,尽管同性恋在这些国家也存在,但少有提及。所以说有可能在西方社会中,同性恋者更多的是被社会舆论所伤害,而不是被他们
的性取向所伤害。如果旁人象对待其它每个人的方式对待他们,同性恋者则会一样正常地生活。实际上,这是呼吁对同性恋者认同和理解的最强有力的理由。




  基督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犹太教发源的*,它对于自我认定的道德沦丧和社会不公平的现象给以了猛烈而公开的抨击。耶稣深受这个思想的影响,这也成为了基督徒们对公众的和个人的道德标准的普遍反映。它的最理想状态是,将这个基督教义用来抗议不道德的和不公平的现象,进而提高了西方社会的社会意识。它的最低级状态,就是对那些不信奉基督教义的人进行残酷的镇压。佛门弟子的信条与基督教是有很大区别的。佛教的职责是宣扬理想的真理(Dhamma)和以自己的生活方式给别人一个正确的生活典范。从这一点出发,连同佛教对于自己的伦理理想的追求,以及高度推崇对事物的包容态度,决定了在佛教国家中,社会对待同性恋的方式相比于西方国家有着很大区别。在中国、朝鲜和日本这样的国家,佛教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也曾有一段时期同性恋是不被认同,甚至是被视为违法的,但大体上对此的态度还是十分宽容的。

  在英国殖民统治之前,信奉小乘佛教的国家如斯里兰卡和缅甸等都没有法律条文对成年人之间互愿的同性恋行为有过限制。而对于从未有过殖民统治历史的泰国,至今仍根本没有此类法律。这也让一些西方国家的同性恋者觉得,在南亚和东南亚的佛教国家中,同性恋是相当被认同的。当然事实并非如此。在这些国家中,看待同性恋的态度更多的是带着善意的幽默并加以同情。西方国家中同性恋者时常要面临的歧视、恐惧和敌视,在这里是看不到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佛教教义中关于人善和包容精神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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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5 13: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业障显现
罪从心起将心忏
心若灭时罪已忘
心忘罪灭两具空
是则名为真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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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8 06: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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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4 05: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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