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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前书6章1-8节记载了保罗批评信徒彼此告状的事。当时的哥林多人非常热衷于打官司,为一点点小事也要打官司,常常是那些有钱有势的人打赢官司,穷人有理要打赢官司,也如登天万难。保罗说:“你们倒是欺压人、亏负人,况且所欺压、所亏负的就是弟兄!”保罗反对信徒当中的有钱人,利用金钱和权势把弟兄告上法庭,曲枉正直,使贫穷的、无权势的弟兄蒙受亏损;保罗也反对信徒为一点小事争讼不休,他说“为什么不情愿吃亏呢”,可见,哥林多信徒并不是为重大的事情打官司,而是为一些彼此相争的事,表现了他们好斗争胜的性情,与基督徒应有的重生的生活不相符,因此保罗说“我说这话是要叫你们羞耻”。保罗为哥林多信徒不肯吃亏、不肯谦让的做法深感痛心。 也许有人会说,那么保罗所说的“教会所轻看的人”,“告在不信主的人面前”是什么意思?“教会所轻看的人”是指那些欺压穷人、不公正执法的人;“告在不信主的人面前”,这句话结合上下文来看,意思说信徒应当在不信的人面前有见证,不要为争名夺利斗个鱼死网破。如果有人抓住保罗的这两句话,认为基督徒不可向未信主的法官告状,不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真理,伸张正义,这就严重误会了保罗。试想:不要法律对谁最有利?答案很清楚:对空有基督徒虚名的人最有利,对目无法纪的人最有利,他们就可以更加肆无忌惮地作恶,而不必担心受到处罚。保罗自己就曾经向非基督徒的罗马皇帝告状。圣经为什么要记载保罗的这段经历呢?如果哥林多前书6章1-8节真是表明保罗教导信徒不可告状,不可告在不信的人手里,那么保罗所做的与所说的就自相矛盾,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保罗所反对的是为欺压弟兄、亏负弟兄去告状,以致在世人面前失去见证,而不是一概不许信徒告状,不然他自己就不会上告凯撒。圣经都是神所默示的,岂能是而又非,岂能一个时候说不可以,一个时候又说可以呢?这是不可能的,神不能背乎他自己,在他没有转动的影儿。因此圣经对同一件事的叙述是多次多方的,我们不可以固执地抓住某节经文,片面地强调,而忽视其他经文的有关记载,这样就犯了断章取义的毛病,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对此,一切真正爱神爱真理的人,都要努力加以避免,否则危害不小。 有一位姊妹,常常挨丈夫的打骂,她向教会求助,教会说你要有爱心,要忍耐,这是你的功课。一天,这位姊妹的丈夫竟在疯狂之中掐她的喉咙,不是女儿及时相救,这位姊妹就丧命了。有的弟兄姊妹说,再这样默默忍受下去,早晚会送命的,应该将她的丈夫告上法庭,但是有许多人认为不可这样做,他们说信主的人不可打官司,要情愿吃亏。就这样,这位姊妹每天生活在惊恐之中。她的丈夫知道妻子不会告他,更加胆大妄为,终于有一次,这位姊妹差一点死在丈夫的铁棒之下,幸亏过路人及时把她送往医院,才躲过一死,但头上、脸上、鼻梁上留下了永久的伤痕,这位恶毒的丈夫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教会在这一事件中充当了一个失败的辅导者的角色,之所以失败,是因为断章取义,误解保罗的话。这位姊妹听从了这样的辅导,采取一味无原则的退让做法,助长了恶丈夫的嚣张气焰,使得姊妹差点死在拳头和铁棒之下。 另一种情况是故意断章取义,曲解圣经,为己所用。有那么一种教会负责人,把教会当成自己的摇钱树、家天下,教会财务是自己的亲信,教会堂委是自己的拉拉队。这种所谓的负责人擅长拍上压下,独断专行,违规违法,不肯悔改。他们的恶行败坏了许多人信心,有人要告他们,他们就说,“不可告神的仆人”,“不可告在不信的人手里”。我们能听信这样的说辞吗?不能!圣经不容曲解,圣经不是恶人的保护伞。如此糟蹋神的教会的人,难道是神的仆人吗?不是,他们是罪的奴仆,若再不悔改,必将在罪中灭亡。 法律法规如果不惩戒这样的人,就不能服众,就不能有效地制止犯罪,就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执法的公正。法律是对罪有权势,你若遵纪守法,法律自然对你毫无权柄,如若你违法犯法,你正在法律之下。什么样的借口能救你逃避法律的制裁呢?是圣经的话吗?圣经的话是造就信徒灵命的,是叫人有得救的智慧,岂是为罪人规避法律制裁而制造借口的吗?断乎不是!因此,请不要对圣经断章取义,误导信徒,以致我们的弟兄姊妹受压过重,身、心、灵俱受伤害,同时,这种误导对教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百害而无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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