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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对安乐死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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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8 22: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译者按语﹕刚刚过去的今年3月份﹐美国新闻媒体把一个植物人是否安乐死事件掀起了一场新闻大辩论﹐世界各地大小报纸和电视连篇累牍的报导﹐惊涛骇浪的新闻效应不亚于南亚海啸大灾难﹐吸引亿万人参加争论。  与此同时﹐由于美军入侵和占领伊拉克﹐造成十多万平民死亡和数百万儿童两年失学﹐以及巴勒斯坦的土地上以色列坦克和飞机每天随意打死对侵略愤怒的儿童﹐世界无人关心和过问。   事故的过程是这样﹕现年41岁的妇女特丽·夏沃居住在美国佛罗里达州﹐1990年因突发心脏病造成脑部缺氧失去思维功能而成为植物人。  十五年来﹐她一直依靠进食管维持生命﹐她的丈夫与父母为维持病者生死问题发生了法律诉讼﹐丈夫要求法庭同意给他的妻子停止进食﹐结束治疗﹐而他的岳父母坚持要维持女儿的生命。   患者的生死权问题引起美国法律界和民间激烈争论﹐美国总统为此发表演说﹐表达他的“人道主义”。  最后法律裁决支持她丈夫的要求﹐同意医生拔除病者的进食管﹐十三天后﹐患者于2005年3月31日停止呼吸而死亡。   因为美国新闻媒体通过卫星向全世界广泛播放﹐一个月来﹐每天都有追踪新闻﹐各种议论满天飞舞﹐世界好不热闹。  许多穆斯林向本国的伊斯兰学者们询问﹐伊斯兰是什么立场和观点。   绝大部份答复是﹐这是老掉牙的问题﹐在伊斯兰世界一千前早有定论﹐对此不感兴趣。也有许多学者给读者们经典性解答﹐本网站收录两篇﹐以示伊斯兰对安乐死的基本立场﹐虽是历史老话题﹐也算加入了美国挑起的新浪潮﹐可以向读者提供新知识。)


  安乐死的类型与处理方式


  (以下是欧洲伊斯兰法制研究委员会对安乐死发表的公报。---- 编译者)


  一﹑安乐死的词义


  现代的安乐死﹐来源于希腊词euthanasia﹐这个词有两部份组成﹕前缀eu-意思是美好的﹑善意的﹑有助的﹔词根 -thanasia﹐意思是致死﹐或使生命结束﹐二者结合构成一个新词﹐译为中文“安乐死”。  作为现代的科学术语﹐意思是“对无法治愈的疾病﹐好意地帮助患者死亡﹐或使他致死”﹐没有明确使用什么方法。  从法律的意义说﹐对病者采用安乐死的措施﹐个人无权﹐必须有法律依据和见证人﹐如患者自己的志愿要求﹐或者家属恳求﹐或者法制机构的决议。


  二﹑安乐死的方法


  (一) 直接致死。  使用致命的药剂或硬器﹐迅速结束一个人的生命﹐一般本人头脑还在清醒时﹐由于本人的强烈要求。   另一类情况﹐是在患者失去理智和知觉的状态下﹐由医生或家属决定﹐帮助他死亡﹐也是采用药物或致命手段促死。


  (二) 协助安乐死。  帮助或者促进患者自杀﹐向患者提供死亡的药物或方式﹐自己动手结束生命。


  (三) 间接安乐死。 在患者极度疼痛的状态下﹐向患者注射或使用大量的麻醉药剂﹐或过量的镇静剂。  一般医生们常用这个方式﹐患者表面安祥地死去﹐但死的过程很痛苦﹐例如痉挛或呼吸憋闷﹐但因机能有障碍﹐病者动弹不得﹐所以表现安静。死亡者的感受和死亡过程﹐都在医生的预料之中。


  (四) 被动安乐死。  现代医疗中﹐经常对生命垂危的病人采用生命延续的方法﹐例如心博器﹑氧气呼吸机﹑血液循环机﹑注入维持生命的药物﹑营养插管直接输入到肠胃中。  可能是有意识的患者本人要求停止使用任何一种维持生命的方法﹐等待自然死亡﹔也可能﹐病者已有脑死症状﹐只有心脏挑动﹐没有了知觉和意识﹐医生决定停止维持生命的机器﹐让病人自行死亡。


  三﹑现代各国对安乐死的法律


  全世界共同的医生职业道德是尽力挽救病人的生命﹐除非万不得已﹐不愿意采用安乐死的处理。   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安乐死避而不谈﹐没有明确说明准许安乐死﹐而且采用安乐死方式的医生或家属﹐都可能冒“谋杀”的法律风险。  多数西方国家对安乐死都默认﹐如果没有告发﹐不予追究﹐而且许多安乐死的案例医生们都设想好了回避法律纠纷的办法﹐在医案中写上其它死亡原因。  欧洲只有荷兰﹐是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国家﹐还有许多欧美国家﹐议会中长年辩论﹐没有最终形成法律。


  四﹑安乐死支持者的理由


  现代西方社会围绕安乐死﹐展开了一场辩论﹐是否两派﹐泾渭分明。  许多西方国家争吵了几十年﹐仍旧是一场悬案。  以下是支持安乐死一派的主要理由。


  (一) 西方现代的思潮﹐宗教信仰单薄﹐讨论安乐死话题﹐都避免宗教伦理﹐只从社会意义和生命价值以实用主义分析。  如果一个人失去了生存能力﹐对社会没有了贡献﹐也就失去了生命的意义﹐减少对别人的倚赖和对社会的负担。


  (二) 安乐死可以彻底消除病人的疾病痛苦﹐精神压力和思想懮愁。


  (三) 人总难免一死﹐早晚都是死﹔一死百了﹐死人活人都解脱﹐患者与亲朋皆大欢喜。


  (四) 人的生命属于自己﹐个人有权结束生命﹐这是个人自由和独享的人权。


  五﹑伊斯兰对安乐死的立场和观点


  (一) 根据伊斯兰的法学﹐不论是个人﹑医生或家属﹐采用任何方法使人致死都是非法的行为﹐等同于谋杀或自杀。   《古兰经》说﹕“你们不要违背真主的禁令而杀人﹐除非因为正义。”(6﹕151)   任何一个人的生命都是珍贵的﹐都是真主的造化﹐“除因复仇或平乱外﹐凡枉杀一人的﹐如杀众人﹔凡救活一人的﹐如救活众人。”(5﹕32)    任何一个人﹐在真主命令到来取走他的生命之前﹐个人或家属无权停止生存﹐因为患病是真主的意欲和考验﹐每个人都难免患病。  患病的时候﹐应当思考真主的恩典和奇迹﹐可以提高敬畏﹔也应思考疼老爱幼﹐关心别人的病痛和他人灾难﹐可以提高人性的觉悟。  患病者应积极寻求治疗﹐体悟真主的恩惠﹐而不是对真主产生绝望和怨恨。


  (二) 伊斯兰严禁自杀行为﹐也禁止害怕负担而让别人提前去死﹐即使患者本人意愿﹐也不能执行。  “他本人要求死亡”不能成为合法的借口﹐因为他本人没有这个要求死的权利﹐他没有向别人授权杀害他的资格。  根据可靠圣训﹐一个人以任何借口而自杀﹐他或她将遭受永久火狱的惩罚。  如果他不承认真主使者的圣训﹐认为他个人有权自杀﹐这是背叛信仰的行为﹐也是永久火狱的惩罚。


  (三) 伊斯兰不许可任何人﹐对病人歧视﹐包括他自己﹐譬如患者的疾病可能有传染性﹐影响别人健康﹐或譬如﹐患者生活不能自理﹐起居给家庭和社会增加负担。  以这些理由﹐对患者实行“安乐死”﹐迫使他提前离开人间﹐这是犯法行为。众人皆知的一段圣训是﹕“真主凡造化一种疾病﹐必定也造化治疗的方法。”  这既指患者本人的疾病﹐也指人们认为的病毒或细菌传染﹐穆斯林应当努力寻求真主恩典﹐设法给病人治疗﹐也要设法讲究卫生杜绝疾病传播。   因此﹐世界上任何“不治之症”都是暂时的相对现象﹐人人都应当对真主的仁慈和健康的生存充满希望和信心。


  (四) 前面分析的“被动安乐死”﹐伊斯兰许可有条件的使用。  如果确实诊断患者已有脑死症状﹐完全失去的理智和知觉﹐用机器和设备维持呼吸和心跳都没有恢复健康的可能性﹐伊斯兰的法制许可停止向病者提供延续生命的帮助。   这个行动的意义等于是停止治疗﹐或者放弃治疗﹐由患者自身机能发展﹐听命于真主最后的裁决。  条件是﹕确诊为大脑的完全失去了功能﹐而且医生和家属都一致确认患者没有恢复健康的希望。


  例如美国法庭对特丽·夏沃最后的法律决议﹐停止她的饮食输入管道﹐是伊斯兰许可的合法行为﹐伊斯兰的法制早在一千年前就有这样的案例和结论。   这场小纠纷﹐滚动起国际新闻轩然大波﹐挑起世界亿万人激烈辩论﹐佛罗里达州的部份居民在法庭前连日举行抗议示威。  美国的愚民政策﹐故意制造一场世界闹剧﹐分散世人对美国横行霸道的批评。    如果这个案情发生在伊斯兰国家﹐根据经典和明确的传统法制﹐可以迅速做出判决﹐达到同样正确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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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5-11-1 21: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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